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商品的退市相关事项,保护会员权益,根据《上海红酒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品委托人、会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上市商品被交易中心作出退市决定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商品委托人主动申请商品退市的,经交易中心批准,按照本规则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会员注意防范商品退市风险。商品委托人、会员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之会员,系指在交易中心依照规定注册、向商品委托人购买商品并进行商品交易、投资的自然人及企业、机构。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之商品委托人,系指在交易中心依照规定注册、出售及回购商品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退市启动及流程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对该商品启动退市程序:
1. 商品库存总量,连续1个月低于5000瓶或商品上市总量的8%;
2. 市场参与度不活跃,连续1个月的平均换手率等于及低于 2 %;
3.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而必须终止交易的情形;
4. 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七条 启动退市程序后,自本交易中心作出决定之日后的3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商品进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条 商品委托人应自本交易中心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商品终止交易方案》,签署《终止交易承诺书》。
第九条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交易中心就该商品发布退市交易风险警示。
第十条 退市整理期间,拟退市商品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提示、公开信息等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退市整理期间,商品委托人应积极维护市场正常交易,保护会员利益,不得解禁所持有限售条件的商品。
第十二条 商品退市整理期期间,会员可以对其所持有的退市商品进行如下操作:
1. 会员对所持商品可以申请提取商品;
2. 会员可以在系统中继续转让;
第十三条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交易中心就该退市商品发布公告,相关商品不再交易。
第十四条 持有商品的会员至退市整理期届满之日,既未申请提取,又未进行转让的,由商品委托人对剩余库存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上市商品被交易中心作出退市决定之日起前90个交易日价格平均值的80%。
第十五条 退市后会员所得回购资金应根据交易中心此款商品退市前仓储规定先行支付所欠仓储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规定不明确,由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则于2017年1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