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酒交易中心 - 分销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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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酒交易中心

分销商管理办法

 

 

 

 

 

 

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贸易的功能,更好地服务酒类经营者经营方式的转变,构建遍布全国的市场服务网络,规范分销商的有序发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销商是指根据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分销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分销商资格条件

第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序竞争和适度发展”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潜力,合理布局区域分销商。

第五条 为促进分销商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分销商的合理利益。交易中心拟在全国发展分销商,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布局的基本原则为:

1. 直辖市:分销商数量不设限制;

2. 省会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的地级市:有序发展分销商;

3. 其他地区:视情况发展分销商。

第六条 申请成为分销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

2.具备酒类商品经营资质;

3.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和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5.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6.缴纳交易中心收取的各种费用;

7.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分销商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一名及以上熟悉交易中心业务的负责人;

2.熟悉交易中心业务的风险控制、网络技术、客服人员等。

第三章 分销商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成为分销商向交易中心提交如下资料:

1.《分销商申请表》(加盖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未进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加盖公章;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及专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签名,加盖公章);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接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审核,审核通过与交易中心签署《分销商协议》等文件,同时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分销商应向交易中心缴纳如下费用:

1.分销商资格费:根据服务区域的不同,分销商应交相应的资格费,一次性收取,不予退还。

2.技术服务费:分销商应按年度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应的技术服务费。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分销商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分销商应提供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中心可终止其分销商资格。

第四章 分销商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分销商可从事下列业务:

1.协助客户办理交易中心入市交易手续;

2.为客户提供交易培训;

3.对所开发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4.协助交易中心进行交收服务;

5.依据本办法转让和终止分销商资格;

6.交易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分销商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所规定的地域经营。不得跨区经营,不得与交易中心其他分销商恶性竞争。

第五章 分销商资格转让

第十四条 必须经过交易中心书面批准,分销商可以转让其资格。但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分销商资格。

第六章 分销商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分销商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度、规则等相关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分销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及要求开展业务,向交易中心提供客户开户的全部资料并严格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2.必须本着真实、诚信的原则,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费用等情况,并将风险及机遇如实表述,不得擅自夸大,更不得虚假宣传或承诺;

3.应严格遵守商业保密有关规定,做好交易中心资料及客户资料保密工作;

4.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建议,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分销商应做好客户的解释说明工作;

5.必须协助交易中心对其所开发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有义务每天核对客户的交易情况,当客户的资金不足或者风险过高时,有义务督促客户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6.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和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中心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7.应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中心同意;

8.不得和任何与交易中心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交易中心业务的合作;

9.不得与交易中心其他分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分销商禁止从事以下违规行为:

1.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故意向客户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资料;

3.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利用客户信息牟利;

4.与客户达成盈亏比例分担的合同或协议;

5.获得客户账户密码,代替客户操作;

6.向客户做投资保底、亏损有限、必定盈利等承诺,或为客户提供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7.鼓励客户频繁交易;

8.诱导客户将资金转入甲方指定的监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9.收取交易中心规定费用以外的任何其它费用;

10.与交易中心其他分销商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

11.未经交易中心书面授权,以交易中心名义开展超出约定的合作范围以外其他业务;

12.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通过罚款口头警告书面通报培训中止分销商资格撤销分销商资格等方式,对分销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分销商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分销商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已向交易中心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分销商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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