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酒交易中心 - 批发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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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酒交易中心

批发商管理办法

 

 

 

 

 

 

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批发商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批发商及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红酒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批发商、指定交收仓库、鉴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成为批发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

2.具备酒类商品经营资质;

3.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和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5.缴纳交易中心收取的各种费用;

6.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批发商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一名及以上熟悉交易中心业务的负责人;

2.两名以上酒类贸易从业人员。

第五条 批发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商品品鉴报告》、《商品市场价格采集表》、《批发商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六条 批发商签署《批发商协议》、《承诺书》、《三方仓储协议》。

第七条 《商品品鉴报告》是品鉴人独立、中立对商品出具的专业意见,该意见不作为定价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商品市场价格采集表》记录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情况,是商品定价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的介绍、合法性、市场情况、国内外价格因素、定价、投资价值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商品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客观审慎对商品的合理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条 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只代表批发商自身对商品的价值或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仅供客户决策参考,不能作为交易中心对该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十二条 批发商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批发商缴纳商品履约风险金

1.履约风险金监管账户为一个或多个,由交易中心进行资金监管,未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批发商不得办理履约风险金监管账户的出入金业务;

2.履约风险金监管账户的监管期为两年,如该商品交易时限不足两年的,以两年时限为准;

3.风险金标准不低于该申购商品以申购价计算的市值总额,具体金额由交易中心确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风险金标准;

4.监管期间,批发商确保履约风险金监管账户余额不低于风险金标准,如低于风险金标准的80%,批发商须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不补足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罚款等处罚措施

5.如履约风险金监管账户余额高于履约风险金数额标准,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批发商可以提取高于履约风险金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批发商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鉴定费、商品保险费、信息服务费等,交易中心有权调整费用标准。

第十五条 批发商签署《三方仓储协议》后,办理商品入库手续,交易中心开具《商品入库持仓凭证》。商品处于冻结状态,批发商不得用于对外买卖和抵押,批发商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第十六条 商品入库并通过交易中心验收后,交易中心将对该申购商品进行发布申购公告。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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