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酒交易中心
商品交收管理办法
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酒类商品交收业务管理工作,确保酒类商品交收安全和顺利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红酒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交易中心酒类商品的交收行为。交易中心、客户、指定交收仓库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交收是指客户通过交易中心提取商品实物的行为。
第四条 客户授权交易中心代为办理商品交收审查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交收仓库是具备不低于国家酒类商品储存标准的仓库。
第六条 商品交收方式分为自提与配送。自提是指客户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提取商品实物,配送是指交易中心根据客户委托将商品实物交由物流公司配送至客户指定收货地址。
第七条 自提地点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及其地址由交易中心通过公告进行公示。
第八条 交易中心不承担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客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二章 交收流程
第九条 客户提交交收申请后,申请部分数量的商品将被锁定并不可交易,客户有权在交易客户端撤销申请,撤销后锁定部分商品将会被释放。 申请交收的商品数量必须为该单一商品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
第十条 客户提交交收申请时,须选择交收方式,如选择自提应当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于客户提交交收申请后,1个交易日对客户所提交的交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交收申请不可撤销。
第十二条 客户应确保其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因信息不实、无效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客户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联系电话有误或无人接听,交易中心有权驳回客户交收申请。
第十三条 客户选择物流配送的,物流配送所产生的配送费及相应的等价参保费用由提货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客户选择自提的,客户应当于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至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客户本人提货的应当携带客户本人身份证原件,非本人提货的应当携带提货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及提货《授权委托书》且提货人必须与提交交收申请时填写的提货人一致。提货材料不齐全、有误或实际提货人与提交交收申请时填写的提货人不一致的,交收仓库不予受理。
第三章 质量保障与责任承担
第十五条 客户选货物自提的,应于提货时对实物进行仔细核验,如有任何异议,应当于提货时提出,由交易中心与客户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客户提出交收异议所产生的检测、鉴定费用由客户先行支付,经确认确实不符合标准且异议成立的,由批发商承担。
第十七条 客户提货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收实物的认可,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客户的异议申请。
第十八条 由于酒类商品实物自身的特殊性,在物流配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商品漏气导致变质、毁损,对此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选择配送的商品实物自交易中心交付至物流公司时起,毁损、灭失、漏气导致的变质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第四章 交收违约
第十九条 客户交收违约的情形:
1.客户逾期到交收仓库提货的;
2.客户拒绝收货或者收货时拒付物流费用的;
3.交易市场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客户逾期提货的(包括因材料不全、身份不符等客户自身原因未能在期限内成功提货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须按实际仓储费用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由客户在提货时一并支付,客户拒绝支付的,交易中心有权留置等值的酒类商品。逾期三十日客户仍未提货的,视为其放弃提货商品的所有权,交易中心有权对该商品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客户填写的收货信息错误、不完整或拒绝收货、无人收货、拒付运费等客户自身原因导致配送的商品被退回的,交易中心有权自行处理被退回的商品,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